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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江苏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地下水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推进水资源税征管落地,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了我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以下统称“林牧渔业”)取用地下水限额,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次林牧渔业取用地下水限额涉及农业生产关键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围绕限额标准、申报流程、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实开展政策解读和精准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取用水户理解政策、支持政策、遵守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二、强化协同联动,凝聚政策推进合力
  水资源税征管工作实行“税务征收、水利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部门协同协作是确保改革成效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水利、税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共享林牧渔业取水许可、取水量、税款征收等信息,并明确数据复核、联合监管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对接与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切实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三、严守刚性约束,强化地下水保护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夯实地下水管理基础工作,严格落实林牧渔业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监管要求,确保取用水数据真实准确。要深化水资源税征管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衔接融合,对无证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查处、征税。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增强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内生动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0日。
  附件:江苏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地下水限额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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