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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申报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5〕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jsswgsc@163.com
  2.邮递信件: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817室,邮编21003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5〕3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首次申报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一)个人申报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1至8级)》等有效证件。
  (二)个人申报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三)个人申报烈士遗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和能证明其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如无有效证件,可提供当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个人申报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部门或乡镇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的保险理赔文件。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自行选择减征顺序,一项所得减征不完的可以在另一项所得中继续减征。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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