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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智能监督管理模块上线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数字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智能监督管理模块上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范围
  本次试点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百色市(市本级、靖西市)、玉林市(市本级、北流市)、贺州市(市本级、平桂区、昭平市)、防城港市(市本级、港口区、防城区)财政部门。各试点单位应结合实际,从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中分别选取2至3家开展试点,并将辖区内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2026年1月—2026年3月。
  三、试点主要内容
  选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等6类财政电子票据开展试点,涵盖票据申领、出库、开具、核销、日常抽检等全流程管理。
  (一)简化申领流程。简化票据申领人工审核环节,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分次限量”自动审核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单次发放量一般不超过用票单位6个月使用量。
  (二)严格执行“核旧领新”规则。对未按时完成票据核销的单位,暂停票据申领发放,核销完成后恢复正常领用。
  (三)开票智能监控。用票单位提交开票申请后,系统根据票据智能监管规则库,对开票信息进行自动识别比对。符合监管规则的,自动完成开票;不符合监管规则的,系统将提示用户核实是否符合所开财政票据的相关制度,用户核实后认为符合用票制度,确需开票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人工审核。
  (四)日常人工抽验。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开展日常人工抽检,加强票据使用监督。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试点工作,加强与试点用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向试点用票单位转发本通知以及发放操作手册。各试点用票单位要认真落实财政票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使用日常管理,积极配合试点。请各试点单位加强协作,及时反馈试点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联系单位及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0771—5331807;
  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0771—5330009转2转3;
  技术支持公司4008885699。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有关单位名单
  一、自治区本级试点用票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大学、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
  二、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试点用票单位
  百色市(市本级、靖西市)、玉林市(市本级、北流市)、贺州市(市本级、平桂区、昭平市)、防城港市(市本级、港口区、防城区)财政部门以及试点用票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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