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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财发[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区财政局:
  为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申请机构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详见附件):
  (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 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 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包含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布,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机构申请后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告知承诺书》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整改。申请机构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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