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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对进口牛肉实施保障措施的裁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7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实施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三、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3。
  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五、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5年12月3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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