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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0]310号 发布日期:2000-12-01时效性:有效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秦国税发[2000]65号)已收悉。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是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环卫车辆、设备等,该公司产品品种已由投产时的3个发展到12个,1999年新产品技术开发费为199470元。该公司计划2000年研制开发LSS511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LSS5101KXA型车厢可卸式汽车、LSS120YSJ型垃圾压缩机三种新产品,预计开发费34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省局同意该公司2000年上述新产品研制开发计划,其技术开发费比1999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200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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