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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2000]224号 发布日期:2000-11-20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下发并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对现有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整顿,并于2000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银行开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帐号、资金性质等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包括银行帐户的数量及资金的性质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同计会处。同时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这次银行帐户清理整顿之后,各市局计会科如需再到银行开户,按照国税系统"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必须上报省局批准后,再持省局批准文件向当地银行申请开户。
  二、各市局计会部门只能保留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帐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三、各级国税局的帐户只能在财务部门开设,其它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能开设帐户,确需开设帐户的,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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