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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0]184号 发布日期:2000-11-02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地税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精神,省局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
  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三、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和已结案的案例分析。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如实填报,保证质量,不允许有瞒而不报、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出现,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2月6日省局印发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冀地税函发[1995]16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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