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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2000]210号 发布日期:2000-11-01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稽查局要根据稽查工作重点,制定税务案件复查计划,报请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市局稽查局要明确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案件复查工作。
  三、各市局稽查局要每年组织税务案件复查,通报复查结果,并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四、各市局稽查局要将组织税务案件复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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