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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0]177号 发布日期:2000-10-23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除各级地税稽查机构中的税务干部为税务检查证发放对象外,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的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含涉外征收机构)内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也是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各级地税机关所属稽查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做好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准备工作。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要负责好本级税务检查证的年审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情况,并将年审和抽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附件: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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