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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2000]167号 发布日期:2000-09-01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稽查基础工作。
  从199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出口迟税率的提高和外贸出口的增长,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呈死灰复燃之势,从去年我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在我省也有所抬头。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把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及有关检查表格转(印)发给有关单位及企业,做好检查的基础工作。
  二、检查步骤。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各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并在规定时间内把检查结果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第二阶段,各市税务机关抽查。各市依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出口量大或有过骗税嫌疑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的抽查率最低要达到50%,并把检查结果以文字形式上报省局。第三阶段,省局组织力量分片抽查。省局根据各市的检查情况,组织人员分片进行抽查。凡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该地区退税指标。
  三、检查时间安排。
  9月1日-9月20日出口企业及各市税务机关自查,9月20日-30日省局组织人员抽查,10月1日-15日汇总情况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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