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0]130号 发布日期:2000-08-04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法监督是执法上水平的关键措施,税收执法检查做为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必须要加大力度,体现实际效果。今年的全面执法检查已经开始,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详细指出错误执法行为,规定期限整改,被检查单位要在限期内执行并向检查单位报告结果,不能只查不纠、不改。各级地税机关还要根据本地税收执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搞好专案执法检查。各市局要于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法规处)。
  附:《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
  行政执法正通知书税检纠字(____)第___号
  ______________局(所)
  在________(期间)________对你单位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税收执法中存在__________问题。根据__________(引用法律依据)规定,限你单位于________前,_____________(纠正形式)_________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报告执行结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