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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0]175号 发布日期:2000-07-14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5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发至各征税机关及出口退税主管机关,并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对所有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凭证,必须严格审核,对2000年7月1日以后潮汕地区开出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7月1日以后从潮汕地区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做为进项抵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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