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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0]60号 发布日期:2000-06-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税制度。严格税款入库级次,严禁混库。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税款,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收入或把省级收入混入地方库;严格税款退库范围和提退手续,不得擅自巧立名目扩大提退范围或提高提退比例;不得借税引税,扰乱财税工作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过渡帐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并计收利息;严格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及时足额划解税款。
  二、各级地税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在2000年8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税款入库和退库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局在2000年8月15日前,将检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送省局。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抽查。
  今后各县(市、区)局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县(市、区)局总数的30%;省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县(市、区)局总数的20%,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此项工作为契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落实好各项财税制度。对自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纠正,抽查时发现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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