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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0]151号 发布日期:2000-06-26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推动全省所得税工作的开展,省局制定了《所得税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所得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推动全省所得税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国家税务局
  二、考核办法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百分制,90分以上先进,95分以上优胜,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三、考核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的日常规范化管理情况(45分)
  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国税发[1998]22号)执行。
  1.税收政策贯彻及时,省局下发的各类政策文件及时转发、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延误日期,保证政策的时效性,占5分;
  2.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本级应上报和应批转的请示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超越权限擅自审批,占35分;具体内容包括:
  (1)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发[1995]38号)执行,占5分;
  (2)管理费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37号)执行,占5分;
  (3)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59号)执行,占5分;
  (4)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38号)执行,占5分;
  (5)呆帐损失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0]105号)执行,占5分;
  (6)坏帐损失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冀国税发[2000]104号)执行,占5分;
  (7)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占5分;
  3.对省局布置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一些临时性的情况报告和报表按省局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报送。临时通过电话询问的情况,应及时给予准确答复,占3分;
  4.对平时的工作情况不定时地进行口头或文字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占2分。
  (二)资料档案管理情况(5分)
  1.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给下级机关的批复资料按规定的形式、程序报送、批复,并按期限归档保存,占3分;
  2.临时性的报告、报表要归档便查,占2分。
  (三)任务完成情况(10分)
  1.对省局每年下达的任务或调度指标按时完成,占5分;
  2.对本市的税源大户要进行重点管理,掌握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本市当期税源变化情况的影响,占5分。
  (四)税源报表及其他报表和分析报告情况(30分)
  要求所有报表按时报送、报表数字清楚准确、逻辑关系正确,报告分析内容充实全面。
  1.汇算清缴及半年税源报表工作的考核根据省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源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冀国税二发[1996]68号)执行,报告占10分,报表占5分;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占5分;
  3.《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占5分;
  4.重点税源一览表、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占5分。
  四、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10分)
  (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按照《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1999]206号)执行,占5分;
  (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每年的专项检查文件执行,占5分。
  五、加分内容(上限为10分)
  (一)受到总局表扬的单位,加5分;
  (二)征收管理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的单位,加3分;
  (三)在省局简报、信息、国税调研和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关所得税工作调研文章的单位,发表一篇加1分。
  六、对以上考核内容,省局每年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或抽查。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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