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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2000]117号 发布日期:2000-06-26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价要继续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收入范围问题的紧急通知》(冀财预字[1996]141号)的规定,对于应缴而未缴的省级收入,今年下半年必须一并调整过来。对自查自纠不力,造成截留省级收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县(区)局局长责任。
  二、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关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提高提取比例。严禁多提乱用代征代扣手续费。
  三、要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纪律,不得虚征税款或根据完成任务进度需要随意调节收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税款。
  四、各单位要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98号)的有关要求,在全省各市县(区)局范围内搞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进行纠正,省局将在下半年进行抽查。各地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打印件),于2000年8月底前报省局计会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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