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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0]69号 发布日期:2000-05-26时效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精神,决定从二○○一年一月起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6%。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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