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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财税[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4-30时效性: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认真审查,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延长执行时间。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法,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越权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地方已自行出台与《通知》不符的优惠政策,要立即清理纠正。
  三、有关所得税问题,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0]38号)中的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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