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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0]61号 发布日期:2000-03-07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各市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使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出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报省局审计处。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对一般性的审计项目和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要分阶段搞好汇总、整理,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分别在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局审计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本年度已实施内部审计的单位户数和具体单位名称,已审单位占全部所属单位的比例;
  (二)审计的时间、内容、方法及资金数额等情况;
  (三)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资金数额;
  (四)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结果;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特殊的审计项目或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随时向省局报告。
  以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今后将作为省局考核各市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请认真贯彻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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