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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0]58号 发布日期:2000-03-03时效性: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建设资金,现就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加强工程施工和工程立项的管理。目前国税系统有一部分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缓慢,施工管理不严;省局已批准立项的工程有的却迟迟不开工。说明有些建设单位领导不重视,对工程施工抓的不紧,缺乏有力的管理机制,这种现象对我省国税的基本建设工作极为不利,必须尽快改变。省局要求各市局要重视工程施工管理,市局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基建情况的汇报,要象抓收入那样抓工程建设。对长期不能完工的建设项目,各市局领导要查明原因、积极协调、排除障碍,采取得力措施,争取早日完工投入使用。经省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自批准之口起1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省局将进行调查,如确实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立项作废,并向省局作出书面汇报说明原因,若需建设必须重新申报。已补助建设资金的,省局将收回重新分配。没有立项的工程绝对不允许开工,一律不补助资金。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强施工管理,必须保证按期完工。对故意谎报、瞒报建设项目立项、投资、进度的要严格追究市局领导责任。
  二、各基建项目要实行责任制,一把手负全责。要严格按省局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进行施工,要集中财力和精力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速度。自筹资金一定要到位,对新建项目,开工前自筹资金必须到位30%,并向省局出具自筹资金到位证明(由市县局盖章),由省局验资,否则不予补助资金,不准开工建设。今后省局分配基建经费将采取"确定总额,分期拨付"的办法。具体是对申请补助的建设项目,省局确定分配补助方案后,资金不一次性拨付,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市、县(区)局资金到位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及拨付数额。省局分配的建设资金,各市局必须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1999年7月1日以后完工的项目要按基建项目审汁的基本程序于3月15日前报省局,由省局安排审计单位(7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若没有审计的,也需申报)。以后年度峻工的项目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上报。
  四、各市要严格按冀国税函[1999]288号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在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季报表》和《基建完工项目情况季报表》,并对各基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省局将根据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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