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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0]9号 发布日期:2000-01-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冀财税[1999]35号)的第三条规定,决定从2000年1月份将全省路桥通行费(含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全部纳入地税系统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路桥通行费发票全省统一为撕扯式定额发票和微机打字票,票种有《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高速公路河北段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河北石青高速公路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的运作程序,依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路桥通行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京石高速公路和石青高速公路收费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用票单位到省直属征收局办理印领手续,报省局安排印制。
  三、为杜绝假票,专用发票一律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专用微机纸;使用防伪油墨套印"河北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号码。
  四、专用发票从文到之日起开始启用,现用票据可延用到2000年4月底,届时现用票据一律作废。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在近期内对所有在我省境内从事路桥通行费收取的单位进行税务登记检查,并告知持税务登记证件于2000年2月底之前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为确保专用发票的按时启用,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集中力量对所管辖的路桥收费站现用票据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填写《路桥通行费票据库存清查统计表》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上报省局,以便统一销毁。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对专用发票的使用、保管以及专用发票的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路桥通行费收费票据库存清查统计表(略)
  2.冀财税[1999]35号文件
  3.发票式样3种(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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