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省委冀发[1999]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及这次重新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7号)、河北省审计局、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几项规定》(冀审培[198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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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