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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6]10号 发布日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为更好贯彻《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使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原则
  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按照“细化分类、健全机制、逐步过渡”的原则,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费率政策和标准的统一,增强基金保障水平,确保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我省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见附件)。
  三、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或向上浮动至120%、1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四、健全费率浮动机制
  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制定费率浮动方案。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行业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当各市基金收支出现预算缺口时,用人单位费率可不下浮,并使用辅助指标适当上浮费率,以加强工伤预防,增加基金收入。即按每发生工亡一人0.02-0.1个百分点、每发生1-4级工伤一人0.01-0.03个百分点的比例,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参保人数的多少确定具体档次和比例,制定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费率报备制度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将上年度全省基准费率执行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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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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