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卫生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卫生监测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冀价行费字[1998]第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卫生监测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收费收入要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你委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冀价行费字[1998]第15号和冀价行费[2006]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卫生监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