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涉及非税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通知》(冀政[2009]51号)要求,切实保障新体制顺畅运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涉及非税收入归属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税收入调整的基本原则
1、中央和省在直管县的非税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原则上不变,只对设区市分享直管县非税收入情况进行清理和调整。
2、对业务管理主要在县级、设区市负责行业管理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应下放到县。
3、对设区市承担部分工作职能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原则上仍维持现行收入体制,但同时市级仍承担原有的支出责任。
4、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统筹性社会保障基金,因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暂维持现行的收支管理体制不变。
二、非税收入调整的具体意见
1、对涉及直管县的12项非税收入,确定设区市不再分享,市以下分享部分全部留直管县。12项非税收入涉及政府性基金3项,包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收入2项,包括排污费和水资源费;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包括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海蛰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其他收入1项,交警罚没收入。
2、关于收入管理和支出责任。非税收入都有专项用途,因此,按照收入分享体制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支出责任。凡设区市不再分享直管县收入的事项,设区市继续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但不再负担资金支出方面的责任;凡设区市继续分享直管县收入的事项,设区市继续按分享相关收入的比例承担相应事项支出责任。
3、非税收入的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