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及费用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及费用支付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暂行办法》(财监[2000]1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开展的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以专员办“统一组织”的形式为主。除遇有特殊情况或财政部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得采取“整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开展检查”的形式。
第四条 选择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规定的资格条件、有关回避事项要求,以及专员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对于财政部准予专员办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并明确由财政部承担聘用费的监督检查项目,应在财政部许可的范围内选聘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除此之外,对于财政部统一组织但未应允承担社会审计人员聘用费的检查项目,以及专员办自行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于没有明确的聘用资金来源,一般不得聘用社会审计人员。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聘用部分社会审计人员补充检查力量不足的,由承办业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申报单”,送业务二处审核登记后,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其中,单项工作聘用人员在7人以上或聘用时间在15天以上的,需报经专员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协议书”。
第七条 在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专员办带队同志应认真组织聘用人员,严格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规则实施检查,切实担负起组织管理、督促引导、正确把关的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除财政部有特殊要求外,其后期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一般不得继续留用社会审计人员,情况紧急需继续留用个别人员的,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负责检查组织工作的业务处或检查组负责人应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认真考核,为正确核定付费金额和日后工作中择优聘用社会审计人员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聘用费支付金额依照我办确定的付费标准,结合聘用人员工作质量确定。每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业务处填制聘用人员付费金额统计表,经处长或检查组长签字,报办主管领导、专员审批。
付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天360元。以此为基数,结合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扣除我办为其承担的食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作为最终支付聘用费金额。费用扣除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在开展工作期间,我办为聘用人员承担的食宿费及相关费用低于每人每天150元(含150元)的,按实际承担数额扣除,超过每人每天150元的,按15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聘用费支付时间。由财政部承担聘用费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在财政部拨付聘用费专款到位一个月内支付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财政部统一组织但未明确承担聘用费以及我办自行组织实施的有关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聘用费一律在年终支付。
第十一条 有关聘用人选和聘用协议的签定,以及向财政部提出聘用费申请报告、通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支取聘用费等事宜,均由业务二处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开展的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以专员办“统一组织”的形式为主。除遇有特殊情况或财政部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得采取“整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开展检查”的形式。
第四条 选择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规定的资格条件、有关回避事项要求,以及专员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对于财政部准予专员办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并明确由财政部承担聘用费的监督检查项目,应在财政部许可的范围内选聘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除此之外,对于财政部统一组织但未应允承担社会审计人员聘用费的检查项目,以及专员办自行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于没有明确的聘用资金来源,一般不得聘用社会审计人员。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聘用部分社会审计人员补充检查力量不足的,由承办业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申报单”,送业务二处审核登记后,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其中,单项工作聘用人员在7人以上或聘用时间在15天以上的,需报经专员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协议书”。
第七条 在聘用社会审计人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专员办带队同志应认真组织聘用人员,严格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规则实施检查,切实担负起组织管理、督促引导、正确把关的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除财政部有特殊要求外,其后期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一般不得继续留用社会审计人员,情况紧急需继续留用个别人员的,报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负责检查组织工作的业务处或检查组负责人应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认真考核,为正确核定付费金额和日后工作中择优聘用社会审计人员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聘用费支付金额依照我办确定的付费标准,结合聘用人员工作质量确定。每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由承办业务处填制聘用人员付费金额统计表,经处长或检查组长签字,报办主管领导、专员审批。
付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天360元。以此为基数,结合聘用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扣除我办为其承担的食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作为最终支付聘用费金额。费用扣除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在开展工作期间,我办为聘用人员承担的食宿费及相关费用低于每人每天150元(含150元)的,按实际承担数额扣除,超过每人每天150元的,按15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聘用费支付时间。由财政部承担聘用费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在财政部拨付聘用费专款到位一个月内支付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财政部统一组织但未明确承担聘用费以及我办自行组织实施的有关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聘用费一律在年终支付。
第十一条 有关聘用人选和聘用协议的签定,以及向财政部提出聘用费申请报告、通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支取聘用费等事宜,均由业务二处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