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冀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工作的通知》(财监便[2002]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央驻冀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中央驻冀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具体为: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管理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在报上级预算单位之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预算单位在河北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专员办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签署意见。
第九条 专员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专员办对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注明原因。
第十条 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第十一条 对预算单位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专员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 专员办与中央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程采购支出
第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款所规定的用款申请凭证包括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专员办的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专员办根据所在地项目实际情况,可要求预算单位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必要单证。支付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等。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八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实行工程分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将应当支付到分包单位的资金,直接支付到分包单位。
第五章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二十二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的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上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员办将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财政部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中央驻冀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具体为: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管理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在报上级预算单位之前,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预算单位在河北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专员办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签署意见。
第九条 专员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专员办对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注明原因。
第十条 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第十一条 对预算单位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专员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 专员办与中央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程采购支出
第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款所规定的用款申请凭证包括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专员办的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专员办根据所在地项目实际情况,可要求预算单位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必要单证。支付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等。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八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实行工程分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将应当支付到分包单位的资金,直接支付到分包单位。
第五章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二十二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的除外),或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上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复印件上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员办将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财政部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