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二、申报范围及口径
  (一)申报范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口径:用人单位已参保职工以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2026年新入职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的依据,年度缴费工资的生效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口径计算。
  三、申报渠道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二)现场办理: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陕西省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申请表》(附件1)、《陕西省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附件2)以及电子申报数据(附件3),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调整缴费工资规定。本通告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已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因申报错误、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缴费工资的,向上调整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办理,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向下调整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以及缴费工资变更申请等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承担调整缴费工资相应责任。
  (二)生成缴费基数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准确、真实申报缴费工资,不得自行设定封顶或保底。税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填写的缴费工资,生成缴费基数。2026年度省级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前,税务征缴系统暂依据2025年度省级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职工缴费工资高于23250元的,以23250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4650元的,以4650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处于4650元至23250元之间的,以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各统筹区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生成,具体规定由各统筹区自行公布。
  2026年度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发布后,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及用人单位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生成补差、退费信息,再由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差、退费业务,用人单位无须重新申报缴费工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缴纳社保费和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存档备查,税务部门将定期开展税费数据分析对比,依法检查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情况。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时间,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是社保费按月申报的前提,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