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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采[2025]155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14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绿色低碳产品广泛应用,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绿色采购主体责任
  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必须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将绿色采购纳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加大新能源汽车(船舶)、绿色建材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充分体现绿色采购导向作用,积极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二、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评审标准及方法等,体现优先采购导向。凡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证产品实施优先或强制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范围的,未获证产品不得中标、成交。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保障公平竞争、择优采购。
  三、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人应大力推广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如国家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执行),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要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船舶)采购力度
  采购人应加大新能源汽车(船舶)的采购力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相关要求执行。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主要在城区使用的机要通信、路线相对固定的车辆,原则上应当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25年起,我区将燃油车和新能源车分别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采购人购买限额以下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执行新能源乘用车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
  自治区将依托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搭建“绿色建材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汇集政府采购绿色建材相关政策法规、需求标准、认证机构、认证产品等有关信息,为政府采购绿色建材提供数字化服务。北海市、贺州市等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4〕36号)等政策文件,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鼓励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试点城市有关政策和要求,选择适宜的行业、领域或项目,积极探索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
  六、发挥电子卖场的引导作用
  加强电子卖场商品上架管理,对于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加挂“节能(节水)”“环保”标识,引导采购人选择绿色低碳产品。采购人应优先采购加挂“节能(节水)”标识产品和“环保”产品,落实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七、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相关当事人全面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对于在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绿色采购政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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