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豆蛋白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大豆蛋白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豆蛋白加工行业核定扣除标准
对以购进农产品非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大豆蛋白及副产品的大豆蛋白加工行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及扣除标准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二、废止大豆油加工行业核定扣除试点政策
停止执行大豆油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纳税人购进相关农产品,应凭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2)。
三、废止原相关扣除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3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8〕36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
大豆蛋白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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