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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财税[2025]146号 发布日期:2025-12-2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我市湿地恢复费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对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滨海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
  三、市绿化市容局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湿地恢复费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226”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相关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湿地恢复费的征缴、退付、票据、减免、公示等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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