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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按照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26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黑龙江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企业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时间安排
  (一)年度缴费工资集中申报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3日。
  其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20日。
  (二)年度缴费工资生效时间
  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202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26年新入职人员应申报起薪当月工资。缴费工资应按实际计费工资申报,而非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保底(60%下限)金额或封顶(300%上限)金额。
  (一)企业及以企业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工资申报口径
  企业及以企业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统计部门对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项目的规定及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后续发布的相关补充条款和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企业应选择按“人员”申报在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工资按政策应保持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应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0号)及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可选择按“险种”申报在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年度缴费工资按政策应保持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非机关事业身份)工资应按“企业及以企业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工资申报口径”执行。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业务专区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一)线上办理(优先推荐)
  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方法: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年度工资申报(险种)或年度工资申报(按人)”功能,进行相关数据下载、录入,在导入或修改提交后,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方法:“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二)线下办理
  用人单位可持单位盖章的带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的有效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或调整缴费工资。
  五、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申报的工资不得自行保底或封顶,对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202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工资申报的,无法进行后续申报及缴费。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即可申报缴纳费款。如无特殊情况,同一缴费年度内同一职工缴费工资应保持不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承担调整缴费工资相应责任。
  (三)工伤保险缴费征期调整。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8号)规定,经办机构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办理浮动费率业务并向税务部门传递新的执行费率。期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1月份属期费款,征收期顺延至2月24日。
  特此通告。
  附件:
  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引——电子税务局.doc
  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引——社保费客户端.doc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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