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实务问题解答[九]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实务问题解答(九)
  声明:对实务问题的解答内容仅代表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实务问题:某评估机构承接人民法院涉执阶段的委托,对A上市公司1300万股自由流通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咨询股价波动影响及披露专业问题。
  问题解答:
  一、上市公司股票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评估建议
  (一)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3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3.根据《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实施指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4.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要求,公开发行的、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由交易的股票,在正常情况下,可采用现行市价法,即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被评估股票的评估值。
  (二)评估建议
  股票价格波动复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市场情绪、股票交易方式等。如股票交易方式包括场内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盘后定价、要约收购。鉴于本次评估涉及A上市公司1300万股自由流通股,股票的评估值可考虑大宗交易的影响,股票的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股票大宗交易折扣率)。股票大宗交易折扣率取值应考虑具体区间和市场环境、交易规模及个股流动性等因素。
  二、关于股票价格波动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披露建议
  由于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资产交易日三个时点在客观上存在间隔,股票价格波动较大,使用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对交易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修改评估基准日并无法消除此类影响。因此,评估机构可以不对评估值进行调整,但应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充分披露股票评估使用的方法以及如何处理股票价格波动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供人民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参考。
  执笔人:云南中联 曾祥毅
  审核人:中和金乾 唐春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