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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黑营商规[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营商环境局:
  现将《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3年版)》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黑龙江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黑环组发〔2025〕2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促进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会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策文件内容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守信激励措施,是指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守信对象实施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本清单旨在梳理汇总各行业守信激励措施及其认定主体、激励对象和实施主体。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各中省直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激励对象或变相减少激励措施。
  三、本清单所称的激励措施类别包括五类,分别是:财政费用和融资信贷支持类、加大守信主体宣传推介类、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措施类、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类、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类。
  四、除本清单所列守信激励措施外,各市(地)地方性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主体守信激励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对守信激励措施作出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地方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的制定和更新要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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