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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5-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充险种等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单位及职工。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的上一年度(2025年)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2026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
  (一)企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工资。同一职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缴费工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文件规定缴费工资项目的,不列入缴费工资申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及其他补充险种缴费基数按照各统筹区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其中涉及职工工资收入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口径执行。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
  (一)线上办理,无需提供申报表等纸质材料,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存档备查:
  1.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用人单位社保缴费—申报缴款—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模块办理;
  2.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仔细核对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本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奖金等情况,准确核算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如需调低缴费工资的,需携带职工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等有效证明材料及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2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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