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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关于调整《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增值税退税审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24

各市财政局、各退税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退税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对《关于印发〈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增值税退税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晋监〔2023〕167号)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将《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增值税退税审批办法》第五条中的“山西省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初审部门为各市财政局,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为终审部门。申报人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市财政部门申报退税事宜。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财政部山西监管局报送终审申请。”修改为:
  “(一)太原市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初审终审部门为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申报人按规定直接向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申报退税事宜。
  (二)其他地市增值税退税审批的初审部门为各市财政局,终审部门为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申报人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市财政部门申报退税事宜。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财政部山西监管局报送终审申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反馈。
  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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