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及滞纳金等有关征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24

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为督促全区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藏税发〔2025〕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及逾期加收滞纳金等征缴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费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藏人社发〔2020〕95号)有关规定,我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为每月25号(含当天),除另有规定外,周末、法定节假日征期不顺延。
  二、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藏税发〔2025〕34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从征期结束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应保持不变。
  (一)企业等非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工资。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6号)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工资。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四、合规申报校验
  为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税费主管机关不一致、未全员申报、未全险种申报、税务登记迁移或注销前未缴清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罚款)”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智能监控或提醒。
  五、相关提醒
  1.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为确保缴费工资计算准确,请仔细核对上年度职工各月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等情况。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请各用人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申报,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关责任。
  4.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