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达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变更备案的批复
达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提交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变更备案的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地点由浙江省变更为浙江省、深圳市。
二、我厅2025年3月颁发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7号)》收回,现向你所换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0号)》,有效期仍为2025年3月26日至2030年3月25日。
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0号)(只发主送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