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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长市监发[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12-22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长沙经开区营商环境事务中心、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市场监管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行政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判定依据
  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其他有关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长市监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5版)

序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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