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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债[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4-17

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1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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