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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济财会[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12-18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5〕60号)要求,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5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报考中级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会计工作年限的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记录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中的记录为准。
  (六)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七)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申请免试者应于2026年5月12日至6月25日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提交免试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试。以往年度已提交免试申请并经审核确认的人员,可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查询,无需再次申请。
  (八)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不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外籍人员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九)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报名。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境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境内居住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考点由济南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确定,系统自动分配考点、考场、座号。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考试科目
  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3.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自考试通过年度起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二)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6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三)考试时间

级别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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