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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5年修订]》 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税协发[2025]54号 发布日期:2025-12-17

省税协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沿用原办法实施管理,期满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5年修订)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5年12月17日
  江苏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加快我省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指加入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认定工作秉承公平、公正、自愿原则,认定过程透明化,认定结果公开化,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根据申请予以审核认定。
  第五条 等级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审核认定,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的审核认定。
  第六条 获得等级的事务所相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事务所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加等级认定的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两整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自申报截止日追溯24个月内,未发生因经营或执业活动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行业年检无不合格记录;
  (三)足额缴清会费;
  (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从业人员中有党员的全部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成立群团组织,实现党的工作覆盖;
  (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八条 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工作和争先创优六个方面(见附件1)。
  第九条 等级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以满分100分计算(加分另计),90分(含)以上达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等级事务所的申请,由事务所向省税协办事处申报,省税协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核后报送省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审核认定。
  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中税协审核后认定。
  第十一条 事务所申请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居民身份复印件;
  (三)集团化事务所需提供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
  (四)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质人员的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税务师上年度参加培训学时合格证明;
  (五)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汇总表;
  (七)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级证明;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省税协等级认定工作程序:
  (一)组织人员对照等级认定标准实地综合考评;
  (二)实地考评情况和事务所交换意见后形成考评报告;
  (三)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对考评报告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等级考评,应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对报送资料不实的事务所,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省税协每年根据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年度报表、年度检查等信息进行案头复核,对部分事务所实地抽查。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予以认定;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其中,经营收入以前两年平均收入认定),取消或降低相应等级。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六条 等级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等级事务所分支机构有变动的事务所应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苏税协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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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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