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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市监行审函[2025]282号 发布日期:2025-12-17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市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鉴定评审机构及评审员: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精准高效,切实规范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明确评审工作标准与职责边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承担省局行政许可事项技术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含省局委托事项)。
  二、省局根据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分类设置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再重复设置评审专家库。每名评审人员只能拥有不超过两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评审资格,且每个行政审批事项中只能涉及一个类别。
  三、评审人员原则上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中选拔。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守评审人员行为准则,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三)拥有5年以上评审领域相关工作经历,熟悉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和评审软件操作;(四)能够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机关评审任务,保证评审质量,并获得所在单位推荐。
  四、加大评审人员队伍建设,细化考核标准,对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实施淘汰机制和持续新增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省局通过组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评审人员的能力。评审员需参加省局组织的能力提升培训,满足达到学时要求,不能参加考评的,原则上停用评审员资格。同时,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人员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人员晋级、停用的主要依据。
  五、规范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选用。按照“专业对口、随机抽取、均衡使用”的原则选派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采用系统随机抽取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机选”工作方式。扩大“机选”范围,杜绝集中选用少数机构和人员现象,同一评审人员原则上每月被委派次数不超过2次,一般不得连续对同一申请人实施评审。
  六、规范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对其承担的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评审规范、评审细则等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开展和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认真严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地出具结论明确可靠的评审报告。持续开展评审质量跟踪监督,采取重点风险产品和随机抽查方式,核查审查材料、行政审批人员参与现场检查、现场评审复核等形式,开展鉴定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履职情况核查。
  七、严格禁止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对申请人提供有偿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活动;将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体系文件、工艺文件、技术资料等直接或修改后提供给他人;出具虚假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或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接受申请人的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接受申请人给予的“专家费”“劳务费”“评审费”“辛苦费”等任何名义的费用;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或经营性娱乐活动;要求或接受申请人代为报销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代办服务机构任职或兼职;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向申请人推销产品、服务;其他禁止性行为。
  八、评审人员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委派被取消评审资格的人员担任任何市场监管领域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评审人员。行政许可机关应对评审人员遵纪守规、评审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及评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九、建立各领域技术支撑团队,团队由评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协助制定行政审批发展规划;开展评审人员晋级评定等工作;讨论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技术难点;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定期组织评审对象开放日活动;不定期对未获证单位进行座谈帮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采取评审材料集中会审、现场复查等形式,对评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
  十、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劳务费、住宿费、差旅补贴的报销,不得由被评审对象承担任何费用。省局将不定期组织监督抽查。
  十一、各技术评审机构应参照本通知对本机构评审员进行管理。
  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对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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