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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17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为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
  二、各级残联部门要做好残保金征收职能调整组织协调工作,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交接资料应全面准确、数据合法规范。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各级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审核结果。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并将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通过财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递给财政部门,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回传残联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及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五、征收职能调整后,各级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以及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2025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欠缴或少缴的残保金,应于2026年7月底前按原渠道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仍由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追缴。上述欠缴或少缴残保金的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况的,由改革后承接其职能和业务的用人单位负责补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及残联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残保金征收意义及流程,促进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要求积极安排残疾人充分就业,足额缴纳残保金,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八、本通知下发后,本省以往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1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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