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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5-12-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港口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对货物港务费实施结构性减免。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由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域所有经营性码头(含货主自用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含集装箱)。
  二、减免措施
  (一)内贸货物全额免征。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全额免征货物港务费。
  (二)外贸货物50%返还。
  对经由我市港口吞吐的外贸货物,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货物港务费。其中,对履行代收义务的码头企业按扣除税费后实收额的50%进行返还;对货主自用码头,可直接按标准费率的50%计收。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港航和口岸、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56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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