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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16

各区(县、市)财政局、资规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占用我市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征收。
  二、我市湿地恢复费以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部门审查意见中的面积为准。具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按照基准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的,按照基准标准的1.5倍执行。
  (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基准标准的3倍执行。
  三、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宁波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要求办理)。
  市以下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含开发园区)资规部门按要求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和缴款通知书等有关事项告知占用单位。
  占用单位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未明确事项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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