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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16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财会〔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内部控制是保障单位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财会监督、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及时客观准确开展评价工作,整改突出问题、完善薄弱环节,强化评价结果分析应用,推动形成“建设—评价—整改—提升”的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实施效能。
  二、明确评价周期。按照《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开展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仅需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该企业无需进行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小评价范围,每年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从同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中选择内部控制建设成效好的部门(单位),同意其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但同一部门(单位)在连续3个年度内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县乡两级内部控制建设情况,适当调整其不开展评价的部门(单位)比例上限和评价周期。省级和市级财政部门不得缩小同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延长评价周期。
  三、加强核实监督。鼓励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采取现场核实的方式,开展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切实履行部门监督责任,复核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出具的复核意见书内容真实、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结论严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现场核实、绩效评价等方式开展监督,切实提高监督效能。
  四、强化数字赋能。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落实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控制措施、评价指标以及数据需求等嵌入信息系统,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壁垒,保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有条件的市可以先行先试,探索统一建设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实现辖区内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评价全过程规范化、数智化管理,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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