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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市监规[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12-15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适用《行政处罚法》与相关部门法,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符合《清单》规定条件的行为,依法及时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制定的相关裁量规则、减罚免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遵循行政效率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按规定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闽执法”平台等信息系统,依法做好材料归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适用《清单》的同时,应结合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两张清单”等相关制度要求,灵活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及柔性监管方式,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四、依法规范《清单》外情形的裁量。对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相关裁量规则与基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依法合理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决定。
  五、推动《清单》细化落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闽市监规〔2024〕2号)同时废止。尚未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清单》规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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