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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注协[2025]185号 发布日期:2025-12-15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编制工作,增强审计报告在项目验收评价及科研经费监管中的支撑作用,我会拟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引》),现予发布。
  本《编制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编制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编制工作,增强审计报告在项目验收评价及科研经费监管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5〕38号)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科技计划体系涵盖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支持项目和省地协同项目等的审计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实施审计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审计报告编制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不断提高审计报告编制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原则
  第五条 审计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支撑,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客观、公正地反映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不得隐瞒或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二)合理保证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判断,就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公允反映相关交易或事项,发表具有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明确审计结论的可靠程度与适用范围。
  (三)规范完整原则。审计报告应当要素齐全、结构清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严谨、语言简练,报告格式应遵循本指引的统一规范要求,全面反映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与结论。
  (四)重点突出原则。审计报告应对照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聚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各关键环节,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识别、评估与披露可能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和财政资金安全的事项和风险。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六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应反映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执行预算,预算调剂是否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预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是否在项目科研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中得到有效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是否将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在财务系统中分别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
  (四)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办理和列支项目资金支出,支出是否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要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五)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审计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基本情况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段、项目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段、审计意见段、报告使用限制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附件为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为“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如属于第三方委托,收件人则为委托方。收件人应写承担单位或委托方全称。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需说明审计检查现场起止日、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名称、审计基准日、审计内容、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方式和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内容。
  (一)审计检查现场起止日。通常指注册会计师进驻现场开始实施审计的日期至审计报告日。
  (二)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为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为任务书载明的项目名称全称。
  (三)审计基准日。按相关规定正常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审计基准日为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执行截止日;终止项目审计基准日为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终止日。
  (四)审计内容。为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参照审计准则和本指引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提供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审计方式。分为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现场审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无法实施现场审计的,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采用非现场审计。
  (七)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了解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查看财务系统,询问相关人员,抽查原始凭证,抽盘实物资产,核查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段需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与科研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起止时间、参与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及所在单位等信息。
  (二)项目变更情况。逐项披露除预算总额调剂以外的项目重大调整、重要调整及一般性调整事项的变更内容、审批流程等情况。其中: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以及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重要调整事项的,应当关注相关事项组织论证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情况;变更参与人员等一般性调整事项的,应当关注相关事项内部审批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三)与科研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是否建立了与项目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执行、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按有关标准执行等。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段需披露项目不同来源资金预算及调剂情况、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资金财务核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其中: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实际支出、应付未付、预计支出、财政资金结余等情况。
  (一)项目资金预算及调剂情况。根据经批准的任务书披露项目资金预算总额及不同来源资金的预算金额。项目实施期内发生预算调剂的,披露预算调剂内容、审批流程等。实行“负面清单+包干制”的项目按任务书相关规定披露承担单位自编预算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不同来源分别披露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其中: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需披露分期到位的时间和金额;自筹资金需披露到位的方式及各单位的到位金额。
  (三)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向参与单位拨付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关注是否按批准的预算足额拨付省财政资金、是否存在拨付滞后、超范围转拨资金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财务核算情况。按照不同来源披露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使用的财务系统、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等,关注是否在单位财务系统内核算。
  (五)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披露截至审计基准日,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实际支出的账面金额、审定金额、预算执行率、核减金额及核减原因。审定金额为账面金额扣减核减金额后的余额,并与报告附件中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金额一致。
  (六)应付未付情况。对于项目实施期内已实际发生的、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款项尚未支付或已支付但未办妥报账、记账的支出,按不同来源披露审定金额。截至审计报告日已支付的,披露使用及入账情况;尚未支付的,披露使用计划。
  (七)预计支出情况。对于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或预计发生的,由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支付的与项目验收评价、成果管理相关的必要支出,披露预计支出审定金额和使用计划,包括涉及单位、支出金额、支出内容、测算依据、截至审计报告日已支付情况等。
  (八)资金结余情况。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预算数、审计认定支出数、结余审定数。对于省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关注其预算执行率、与自筹资金是否同比例使用等情况。执行率低于70%的,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项目终止的,说明与自筹资金是否同比例使用、计提或发放绩效支出情况及是否建议收回。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段披露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成果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及指标计算方法等,如未能完成的,需说明未完成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主要问题及建议段集中披露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中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时发现的问题,并说明上述问题是否已整改,对未整改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一)披露未整改问题及建议。注册会计师需与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逐项列示问题,说明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已整改问题,应归类披露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披露相关部门针对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截至审计报告日已完成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段披露被审计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项目经批准的任务书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注册会计师根据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中是否存在问题等实际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或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使用限制段披露:本审计报告仅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时使用(终止项目表述为:本审计报告仅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清算时使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共媒体。对任何因审计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部分,需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并由注册会计师分别签名和盖章。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需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的附件,主要列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附件内容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被审计单位对附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注册会计师在编制附件时,需经被审计单位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在交付收件人前,应当按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赋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审计报告,应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省内市、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审计报告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体系外的科研项目审计报告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降低审计报告质量前提下,为更完整地披露项目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调整有关披露事项,避免机械套用。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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