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2025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12-14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开展部门决算工作,是落实财政科学管理要求、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25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5〕2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5年度部门决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部门决算工作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5年全国部门决算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决算职能作用,巩固、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科学管理改革的精准有效反映,不断提升决算促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效用。
  (一)加强决算编审。对标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完善非财政拨款资金收支、结转结余资金等内容反映,加强与部门预算和资产管理政策衔接贯通。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强化审核成果反馈应用,及时将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反馈至预算、会计等上游环节,推动形成“审核纠正—反馈问题—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二)完善决算公开。统筹信息公开和安全,持续推动部门和单位规范决算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加强保密审查和内部控制管理。完善预期管理,进一步健全决算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公开质效。
  (三)深化分析利用。积极稳妥推进数据共享共用,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聚焦经济社会运行热点问题、审核审计发现问题以及决算分析评价揭示情况,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分析,充分发挥决算服务改革、促进管理的作用。
  (四)发挥监管效能。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充分发挥就近就地优势,加强与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的沟通,把决算审核与预算审核、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持续跟进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审核问题整改,促进预算单位提高决算编制质量。
  二、编报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编报要求。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决算工作要求,在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决算的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中央部门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分析报告电子数据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模块报送,纸质版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组织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决算,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部门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分析报告电子数据,通过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确认后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财政厅审核汇总。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审核安排。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部门决算集中审核以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关于部门决算编审资料。
  202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随本通知印发。部门决算报表编制指南等其他编审资料,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从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地方财政部门可从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相关栏目下载查阅。
  (三)关于推进中央单位会计核算信息在一体化系统动态反映和集中存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财办〔2023〕12号)等相关要求,中央部门应当持续推动单位自有会计核算软件与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接,实现单位会计核算信息在一体化系统动态反映和集中存放,促进实现提数自动生成部门决算报告。
  附件:202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1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